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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积信讲堂·周二开放】浅析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9-13 17:37:50点击:

浅析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作者:王启睿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案情简介


曾军诉称东莞市爱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佳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京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对其所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

在本案审理中,爱佳公司提交其向义乌市贝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涉诉产品,作为其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爱家公司向义乌市贝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产品价格为15.8元,而向曾军出售的价格为27元。


二、争议焦点


爱佳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虽然爱佳公司提交证据载明其向案外人购买产品,但爱佳公司向案外人购买产品价格为15.8元,其销售给曾军的单价为27元,其销售给曾军的价格与其向案外人购入价格差价近一倍。爱佳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的民商事主体,将其向案外人购买的商品再次出售时,应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而爱佳公司仅通过复制案外人销售链接完成再次销售,并未履行其审查注意义务,对此存在主观过错,难谓其主观善意。故爱佳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观点: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爱佳公司在义乌市贝乐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的产品与曾军委托代理人胡姣姣在京东网站“爱佳家居专营店”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在产品名称、订单编号等方面都能一一对应,已经形成证据优势,证明来源信息中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一致性、产品流通链条完整以及明确具体的上端经营者。同时判断销售商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判断销售商是否知道其销售的系侵权产品。鉴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爱佳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进货价格合理,在曾军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爱佳公司明知或应知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爱佳公司无主观过错。原审法院仅以爱佳公司销售给曾军的价格与爱佳公司向案外人购买的价格差价较大为由认定爱佳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本性不符,而且通常进货价格过分低于正常产品价格时可以作为主观过错的考虑因素,但销售价格高于或者过分高于进货价格与是否知道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并无直接的关系,不应直接据此推定销售商未尽到注意义务。故认定爱佳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四、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一审、二审对爱佳公司合法来源的不同认定,我们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中的“善意”把握尺度有一定的不同。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爱佳公司在过分提高产品售价的同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未认定其主观善意;而二审法院则认为销售价格过分高于进货价格系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对于合法来源的认定,应着重审查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无过错,即不知道其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的系侵权产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二是能够提供侵权产品进货渠道相关的来源信息,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到具体案件,消费者在A平台向产品销售者购买某产品,产品销售者则在B平台下单并指示店铺直接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此时在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明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产品销售者在B平台的购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来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ND


本期特邀嘉宾





浙江丰积信律师事务所部分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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