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积信讲堂·周二开放】企业对技术保护的选择
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方式,都可以对一项技术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无论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通过赋予企业某种技术垄断来保护其对特定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利益。两者相比,专利权人是依靠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利,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则是通过自身的保护手段来获取同样的独占使用。二者在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费用等方面也存在差别。正是这些差别,导致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因此企业在对一项技术决定是否进行专利申请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商业秘密审查,以此来判断该技术采用商业秘密还是专利来保护。本文对审查中考虑的具体因素进行初步阐述。
一、专利申请前,应对技术方案授权可能性评估,若被授予专利可能性过低,则以商业秘密保护。如果企业通过技术保密可以获得长期的、无国界的市场独占地位,且技术方案不易被他人反向工程,则应以商业秘密保护。针对技术方案保护期限比专利保护期长,且能为公司带来巨大价值,则以商业秘密保护。
二、专利申请前,考虑对技术方案部分环节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对另一部分申请专利。即使商业秘密被泄露,他人也无法生产出完整产品,以此为核心技术设立双重防线。技术方案市场周期短,而申请专利审查周期较长,若专利授权时该技术成果可能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则不宜申请专利。
三、提交专利申请容易向竞争对手暴露公司技术研发动态,且专利保护范围容易被对手规避,则不宜申请专利。同理若专利申请方案公开后,对潜在竞争对手进行技术开发有帮助,此时应以商业秘密保护。
四、有些技术方案对专业的技术人员容易举一反三、一点即透,特别是对研发相关产品的竞争对手而言。如果竞争对手技术研发已经趋于成熟,具有很强的独立研发能力,建议申请专利,以公开换保护。如果技术方案比较复杂,实际实施中每位员工也仅能接触到技术方案的部分内容,则考虑商业秘密保护;反之,因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强,若员工容易掌握全部技术方案,则建议提交专利申请
五、针对产品方法专利分为两类,其一为新产品方法专利,其二为老产品方法专利。后者维权原告举证责任大,故建议前者提交专利申请,后者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延伸开来说,对于原告维权举证责任较重的技术方案,建议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六、公司技术方案运营方式,若主要是对外许可,考虑到被许可方泄密的风险,建议提交专利申请;当技术方案比较复杂时,建议对于实现完整功能效果的全部技术方案,部分申请专利,部分进行商业秘密保护。
七、基于成本角度考虑,对于经济价值大、投资回报率高的技术选择以专利方式保护;对于经济价值较小的技术则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加以保护,以免投资大于回报。
综上所述、企业在确定一项技术保护手段采用商业秘密还是专利,需要企业的研发、市场、运营等多部门协商讨论,需要企业有一套完善的流程体制来规范技术保护手段的协商、审批、***终决定等流程的运转。

